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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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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如农户、农业企业)之间,因承包耕地、园地等农业用地从事种植生产,约定承包期限、费用及经营要求产生的争议,涵盖承包地调整(如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地)、费用拖欠(如承包方未缴承包费)、投入补偿(如承包期内改良土地的补偿)、用途变更(如将耕地改为非农建设)、粮食补贴分配等问题,核心涉及 “承包权稳定性”“农业用地保护”,常见于承包地收回纠纷、补贴归属争议、投入损失索赔等场景(注:耕地承包期为 30 年,承包权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年修正)、《民法典》物权编 “土地承包经营权” 章(第 330-34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禁止闲置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7 条禁止发包方随意调整承包地,第 30 条规定妇女承包权益保护,第 43 条明确承包方投入补偿权;《民法典》第 338 条(承包地被征收补偿)适用于土地征收场景。

二、侵权行为认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收回承包地(如因承包方外出务工收回耕地)、擅自调整承包地块(如未按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地)、截留粮食补贴(如私分承包方应得的种粮补贴)的,构成侵权;承包方长期弃耕抛荒(如连续 2 年闲置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在承包地上建房)、拖欠承包费(如逾期 3 年未缴承包款)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承包合同、土地确权证书、缴费凭证、种植记录,区分 “法定调整情形”(如自然灾害致承包地毁损)与 “发包方滥用权力”。

三、民事责任承担: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需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如耽误种植季的收益损失 2 万元);截留补贴的,需足额返还补贴款(如截留种粮补贴 3000 元);承包方弃耕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土地闲置费(按当地耕地流转价计算,如每亩年 500 元);擅自改用途的,需恢复土地原状(如拆除违法建筑)并罚款;拖欠承包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承包方改良土地的,解除合同时发包方需补偿投入(如改良土壤费用 8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发包方未提醒缴费,承包方逾期未缴),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发包方承担 10% 责任,承包方承担 9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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