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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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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如村集体、林业主管部门)与承包方(如农户、林业企业)之间,因承包林地、林木从事培育、采伐、经营产生的争议,涵盖林地边界争议(如承包地块与他人林地重叠)、采伐许可纠纷(如发包方拒绝协助办理采伐证)、林木归属(如承包期内新增林木权属)、生态补偿分配(如公益林补贴)、承包期延长(如林地承包期届满续包)等问题,核心涉及 “林木所有权保护”“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常见于采伐许可纠纷、林木归属争议、生态补贴分配等场景(注:林地承包期为 30-70 年,特种林木可延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第 335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森林法》第 15 条规定林地承包经营规则,第 56 条明确采伐许可制度,第 71 条禁止毁林开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发放;《民法典》第 342 条(林地经营权流转)适用于承包权流转场景。

二、侵权行为认定:发包方擅自变更林地边界(如缩小承包林地面积 2 亩)、拒绝协助办理采伐许可(如无理由不提供权属证明)、截留生态补偿(如私分公益林补贴 5000 元)的,构成侵权;承包方超限额采伐(如批准采伐 10 立方米实际采伐 20 立方米)、毁林开垦(如砍伐林木种植农作物)、擅自转让林地经营权(如未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林业承包合同、林权证、采伐许可证、林木蓄积量检测报告,区分 “合理采伐” 与 “滥伐林木”。

三、民事责任承担:发包方侵权的,需更正林地边界、协助办理许可,赔偿林木损失(如边界错误致砍伐林木价值 1 万元);截留补偿的,需返还补贴并支付利息;承包方超采的,需补种树木(按超采数量 1-3 倍补种)并赔偿损失(如超采林木价值 3 万元);毁林开垦的,需恢复林地原状(如补种树苗 1000 株)并接受行政处罚;擅自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需返还受让方款项(如退还转让款 8 万元);承包期内新增林木归承包方所有,发包方不得主张权利;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发包方未明确边界,承包方越界采伐),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发包方承担 40% 责任,承包方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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