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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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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如村集体、渔业主管部门)与承包方(如渔民、养殖企业)之间,因承包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或捕捞产生的争议,涵盖水域污染责任(如周边企业排污致养殖物死亡)、养殖权收回(如发包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捕捞限额争议(如超许可捕捞量)、补偿标准(如征收水域的补偿)、相邻权纠纷(如相邻养殖影响水质)等问题,核心涉及 “养殖权保障”“渔业资源保护”,常见于污染索赔纠纷、征收补偿争议、捕捞违规追责等场景(注:参照最高法公报案例,污染责任实行因果关系举证倒置)。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85 条、《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公报案例(陈汝国与天源化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渔业法》第 11 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第 23 条明确捕捞限额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第 1234 条(生态环境修复)适用于水域污染修复。

二、侵权行为认定:发包方违法收回养殖水域(如未到期强制解除承包)、未足额支付征收补偿(如征收水域仅补偿部分损失)的,构成侵权;承包方超限额捕捞(如许可捕捞 5 吨实际捕捞 10 吨)、使用禁用渔具(如电鱼、毒鱼)、污染养殖水域(如过量投放饲料致水质恶化)的,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企业排污致养殖物死亡(如化工厂排放氰化物致鱼类死亡)的,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主张者仅需证明污染可能性,企业举证无因果关系);需结合渔业承包合同、养殖许可证、水质检测报告、损失评估报告,区分 “污染致损” 与 “养殖不当致损”。

三、民事责任承担:发包方侵权的,需返还水域并赔偿养殖损失(如鱼苗损失 3 万元),补足征收补偿差额(如补付补偿款 2 万元);承包方违规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并罚款(如罚款 1 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方污染的,需赔偿养殖损失(参照地方补偿标准,如每亩补偿 1.5 万元)、清污费用(如鱼塘清污费 8000 元),无法确定损失的参照养殖条件与补偿标准认定(如参照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补偿标准);相邻养殖侵权的,需停止侵害(如减少饲料投放)并赔偿减产损失(如减产 2000 斤赔偿 4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发包方未警示污染风险,承包方未及时监测水质),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发包方承担 20% 责任,承包方承担 8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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