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方(如村集体、草原主管部门)与承包方(如牧民、牧业企业)之间,因承包草原从事畜牧养殖产生的争议,涵盖草原退化责任(如过度放牧致草原沙化)、禁牧补贴分配(如发包方截留禁牧补助)、草原边界争议(如承包草原与他人牧场重叠)、承包权流转(如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疫病防控责任(如未按规定免疫致牲畜患病)等问题,核心涉及 “草原生态保护”“牧民收益保障”,常见于草原退化追责、补贴分配纠纷、流转效力争议等场景(注:草原承包期为 30-50 年,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 年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防火条例》第 20 条。《草原法》第 13 条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规则,第 38 条禁止过度放牧,第 39 条明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 条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民法典》第 1235 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于草原退化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发包方截留禁牧补贴(如私分牧民禁牧补助 6000 元)、擅自调整草原承包地(如未按程序变更承包边界)的,构成侵权;承包方过度放牧(如核定载畜量 500 只实际养殖 1000 只)、开垦草原(如铲草种粮)、未履行疫病防控义务(如未给牲畜接种疫苗致疫情传播)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流转后破坏草原(如在承包草原建房)的,承包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需结合牧业承包合同、草原使用权证、载畜量核定文件、疫病检测报告,区分 “自然退化” 与 “人为破坏”。
三、民事责任承担:发包方侵权的,需返还补贴款并支付利息,更正草原边界;承包方过度放牧的,需承担草原改良费用(如每亩改良费 800 元)并减少载畜量,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开垦草原的,需恢复草原植被(如种植牧草)并罚款;疫病传播的,需赔偿其他牧民损失(如牲畜死亡损失 4 万元)并销毁病畜;流转草原破坏的,承包方与受让方连带赔偿生态损失(如草原沙化治理费 5 万元);禁牧期间承包方的补助按政策标准足额发放(如每年每亩补助 1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发包方未核定载畜量,承包方过度放牧),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发包方承担 30% 责任,承包方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