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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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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之间(如农户与农户)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求,相互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如甲农户的耕地与乙农户的园地互换)产生的争议,涵盖互换效力(如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备案)、地块边界(如互换后发现边界不清)、用途变更(如受让方将互换的耕地改为非农建设)、换回约定(如约定互换期限届满拒绝换回)、征地补偿(如互换地块被征收后的补偿归属)等问题,核心涉及 “互换权益稳定性”“土地用途合规”,常见于互换后边界争议、补偿分配纠纷、拒绝换回纠纷等场景(注:互换需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34 条、《民法典》物权编第 335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1 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明确承包方可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第 34 条要求互换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民法典》第 335 条规定互换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1 条禁止互换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二、侵权行为认定:一方未按约定互换地块(如承诺互换 2 亩实际仅交付 1.5 亩)、擅自改变互换地块用途(如将互换的耕地用于建房)、互换期限届满拒绝换回(如约定互换 5 年到期后拒不返还)、隐瞒互换地块权利瑕疵(如互换前已将地块抵押未告知)的,构成侵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致权利归属不清,或未报发包方备案致发包方干涉互换的,需按过错承担责任;需结合互换协议(书面或口头约定记录)、地块确权证书、发包方备案记录、种植现状,区分 “有效互换” 与 “违规互换”(如跨集体经济组织互换)。

三、民事责任承担:擅自改用途的,需恢复土地原状(如拆除违法建筑)并赔偿对方损失(如耽误种植的收益损失 1 万元);拒绝换回的,需返还互换地块并支付占用费(按当地土地流转价计算,如每亩年 600 元);隐瞒权利瑕疵的,需赔偿对方因抵押权实现产生的损失(如地块被执行的损失 3 万元);未备案致发包方干涉的,过错方需协调备案事宜并赔偿对方经营损失(如作物被清理的损失 8000 元);互换地块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实际耕种方,土地补偿费按互换协议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归原承包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均未签订书面协议致争议),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双方各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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