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承包方(入股方,如农户)与受让方(如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之间,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受让方经营并按约定分享收益、承担风险产生的争议,涵盖入股金额争议(如经营权估值过低)、收益分配(如受让方拖欠分红)、风险承担(如经营亏损后拒绝按约定承担)、股权处分(如受让方擅自转让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合同解除(如入股方无理解除合同)等问题,核心涉及 “入股权益保障”“风险与收益匹配”,常见于分红拖欠纠纷、估值争议、亏损责任划分纠纷等场景(注:入股不改变土地承包权归属,仅将经营权作为股权投入)。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7 条、《民法典》物权编第 339 条(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3 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7 条明确土地经营权可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民法典》第 339 条规定入股合同的效力及权利义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3 条要求入股合同载明收益分配、风险承担方式;实践中参照《公司法》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则。
二、侵权行为认定:受让方未按约定估值入股(如市场价值每亩 5000 元仅按 3000 元估值)、拖欠分红(如约定年分红每亩 800 元逾期 1 年未付)、擅自转让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如未获入股方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亏损后拒绝承担约定风险(如约定共担亏损却全部转嫁给入股方)的,构成侵权;入股方隐瞒土地权利瑕疵(如经营权已抵押)、无理解除合同致受让方经营损失(如投入的农机设备闲置)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入股合同、估值报告、分红记录、经营财务报表,区分 “正常经营亏损” 与 “受让方恶意转嫁风险”。
三、民事责任承担:受让方估值过低的,需补足入股金额差额(如每亩补 2000 元);拖欠分红的,需支付拖欠金额(如 10 亩地拖欠 8000 元)并按 LPR 支付利息;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无效,需返还经营权并赔偿入股方损失(如错过种植季的收益损失 5000 元);转嫁亏损的,需按约定比例承担亏损(如约定承担 30% 亏损即承担 1.5 万元);入股方隐瞒瑕疵的,需赔偿受让方因抵押权实现产生的损失(如土地被执行的经营损失 2 万元);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受让方设备闲置费、人工成本等(如赔偿 1.2 万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受让方未公示财务,入股方未核实经营状况),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受让方承担 60% 责任,入股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