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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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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如银行、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如贷款担保)产生的争议,涵盖抵押效力(如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如债务人到期未还款,抵押权人无法处置经营权)、权利瑕疵(如抵押的经营权已出租)、抵押范围(如是否包含地上附着物)、债务清偿(如抵押人提前还款却拒绝解除抵押)等问题,核心涉及 “抵押合规性”“抵押权实现保障”,常见于抵押登记纠纷、抵押权无法实现纠纷、权利瑕疵赔偿纠纷等场景(注: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需为通过流转获得的经营权或承包方自有的经营权,且需经发包方同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 条、《民法典》担保编第 395 条(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5 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 条明确土地经营权可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民法典》第 395 条将土地经营权列为可抵押财产,第 402 条规定抵押登记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5 条要求抵押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二、侵权行为认定:抵押权人未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收取抵押费后未办理登记)、债务人到期未还款却拒绝按约定实现抵押权(如不配合处置经营权)、抵押人隐瞒经营权已出租事实(如抵押前已出租给第三方致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范围约定不清致争议(如未明确是否包含地上农作物)的,构成侵权;抵押人到期未还款却阻碍抵押权实现(如拒绝第三方受让经营权)、擅自处分抵押的经营权(如抵押后转租)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出租协议、债务清偿记录,区分 “抵押权正常实现” 与 “人为阻碍实现”。

三、民事责任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需返还抵押费并赔偿抵押人损失(如无法获得贷款的损失 2 万元);抵押人隐瞒出租事实的,需赔偿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损失(如贷款无法收回的 10 万元);阻碍抵押权实现的,抵押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按贷款金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擅自处分经营权的,处分行为无效,需返还受让方款项并赔偿损失(如返还转租费 5000 元);债务清偿后拒绝解除抵押的,抵押权人需限期办理解除手续并赔偿抵押人损失(如经营权无法流转的损失 8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抵押合同约定不清,抵押权人未核实权利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抵押权人承担 30% 责任,抵押人承担 7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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