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个人、企业)与法律服务提供者(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室)之间,因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法律咨询、文书起草、合同审查、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履职过错(如错过诉讼时效、文书起草错误)、服务质量(如咨询意见错误致决策失误)、费用争议(如拖欠律师费、超额收费)、保密义务(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服务范围争议(如未按约定完成代理事项)等问题,核心涉及 “专业服务履职”“委托人权益保障”,常见于律师错过诉讼时效致败诉索赔、咨询意见错误致损失、律师费拖欠纠纷等场景(注:区别于专项诉讼代理合同,涵盖全类型法律服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修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法》第 28 条明确律师法律服务范围,第 30 条要求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 38 条规定保密义务(除法定情形外);第 49 条规定律师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后可向律师追偿);《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受托人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法律服务提供者错过诉讼时效(如未及时起诉致债权丧失胜诉权)、文书起草错误(如合同条款歧义致委托人损失)、咨询意见错误(如告知 “合同有效” 实际无效)、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如将合同纠纷细节告知竞争对手)、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代理案件却未出庭)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关键事实(如未告知合同已解除)致服务失误、拖欠法律服务费用(如咨询后拒付费用)、无理解除服务合同致提供者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法律服务合同、工作记录(如咨询纪要、文书草稿)、案件结果(如败诉判决),区分 “履职过错” 与 “客观风险”(如案件证据不足致败诉)。
三、民事责任承担:法律服务提供者履职过错致损的,需赔偿委托人直接损失(如错过时效的债权损失 50 万元)、间接损失(如商业秘密泄露的客户流失损失 20 万元),已收取的费用需退还;文书 / 咨询错误的,需赔偿委托人因错误决策产生的损失(如按错误意见投资亏损 30 万元);未完成服务的,需按已完成比例退还费用(如约定收费 2 万元,仅完成 50% 服务,退还 1 万元);委托人拖欠费用的,需支付费用及逾期利息(按 LPR 计算);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提供者已投入的成本(如调研、文书起草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提供者未核实事实,委托人隐瞒信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提供者承担 60% 责任,委托人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