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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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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之间,因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如境内外团队游、自由行套餐)产生的争议,涵盖行程变更(如擅自减少景点)、服务缩水(如承诺四星酒店实际三星)、强制购物(如导游强迫购买商品)、安全保障(如旅游中游客受伤)、退款争议(如取消行程拒退费用)、导游服务(如导游辱骂游客、擅自脱团)等问题,核心涉及 “旅游服务达标”“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常见于强制购物索赔、行程缩水维权、取消行程退款纠纷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 年修正)、《旅行社条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参照适用)。《旅游法》第 98 条禁止旅行社强制购物、另行收费;第 70 条规定行程变更需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需赔偿;第 81 条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条例》第 15 条规定旅行社需缴纳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损失)。

二、侵权行为认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减少景点(如约定 10 个景点实际只去 8 个)、降低住宿 / 餐饮标准(如承诺五星酒店实际四星)、安排强制购物(如不购物不让离开购物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提醒景区风险致游客摔伤)、取消行程拒退费用的,构成侵权;旅游者擅自脱团(如未告知导游单独行动)、故意损坏旅游设施(如破坏酒店物品)、拖欠旅游费用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旅游合同、行程单、游客照片 / 视频、导游服务记录,区分 “经营者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地震致景点关闭)。

三、民事责任承担:旅游经营者行程缩水的,需按减少服务的比例退还费用(如减少 2 个景点,退还 20% 团费)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团费的 10%-20%);强制购物的,需退还购物费用(如游客被迫购买 1 万元商品,全额退还)并赔偿损失;安全保障不当致游客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取消行程拒退费用的,需全额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导游服务违规的,旅行社需向游客赔礼道歉,更换导游;旅游者擅自脱团的,需赔偿旅行社为寻找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旅行社未提醒风险,游客不听劝阻),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旅行社承担 50% 责任,游客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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