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个人、企业)与房地产咨询机构(如房地产咨询公司、中介机构的咨询部门)之间,因咨询机构提供房地产相关咨询服务(如购房政策咨询、房源信息咨询、投资风险分析)产生的争议,涵盖咨询意见错误(如告知 “可落户” 实际不可落户)、虚假信息(如提供不存在的房源)、服务未完成(如未按约定提供政策解读)、费用争议(如拖欠咨询费、超额收费)、保密义务(如泄露委托人购房预算)等问题,核心涉及 “咨询信息真实性”“专业意见准确性”,常见于咨询意见错误致购房失败索赔、虚假房源信息纠纷、咨询费拖欠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令 2011 年第 89 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7 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咨询机构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赔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 25 条禁止房地产咨询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委托人;第 18 条规定咨询服务收费需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二、侵权行为认定:房地产咨询机构提供错误政策咨询(如告知 “社保满 1 年可购房” 实际需 2 年)、虚假房源信息(如虚构 “学区房” 实际非学区)、未按约定完成咨询(如仅提供部分政策解读)、泄露委托人购房预算(如告知开发商委托人可接受高价)、超额收费(如约定收费 2000 元实际收 5000 元)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关键信息(如未告知已有房产)致咨询意见偏差、拖欠咨询费(如咨询后拒付费用)、无理解除合同致咨询机构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咨询合同、咨询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政策文件(如购房政策原文)、房源核实结果,区分 “咨询过错” 与 “政策变动”(如咨询后政策突然调整)。
三、民事责任承担:咨询机构意见错误致委托人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如因错误咨询多付社保补缴费用 1 万元)、间接损失(如错过购房时机的房价上涨损失 10 万元),已收取的咨询费需退还;提供虚假房源的,需赔偿委托人看房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咨询费的 2-3 倍);超额收费的,需退还超额部分(如退还 3000 元);泄露信息的,需赔偿委托人议价损失(如开发商因知晓预算提高房价 5 万元);委托人拖欠费用的,需支付费用及逾期利息;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咨询机构已投入的调研成本(如政策查询、房源核实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咨询机构未核实政策,委托人隐瞒信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咨询机构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