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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评估公司)之间,因评估机构提供房地产价值评估服务(如二手房评估、抵押评估、拆迁评估)产生的争议,涵盖评估结果失真(如评估价远高于 / 低于市场价)、评估方法错误(如未按约定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程序违规(如未实地勘查)、报告延迟(如未按约定时间出具评估报告)、费用争议(如拖欠评估费、超额收费)等问题,核心涉及 “评估结果公允性”“评估程序合规性”,常见于抵押评估价过低致贷款不足索赔、拆迁评估价争议、评估方法错误纠纷等场景(注: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报告需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施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资产评估法》第 20 条要求评估机构按法定程序评估(如实地勘查、选择合理方法);第 25 条规定评估报告需真实、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第 37 条规定评估机构过错致损的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的适用场景,要求评估结果与市场公允价值基本一致。

二、侵权行为认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严重失真(如市场价 100 万元的房产评估为 50 万元 / 150 万元)、未采用约定评估方法(如约定用市场比较法却用成本法)、未实地勘查(如仅看图纸未到现场)致评估错误、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如为贷款高估房产价值)、延迟出具报告(如约定 7 天出报告实际 15 天)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房产瑕疵(如未告知房屋漏水)致评估偏差、拖欠评估费(如拿到报告后拒付费用)、提供虚假资料(如伪造房产证)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评估合同、评估报告、实地勘查记录、市场成交价对比、专家评审意见,区分 “评估过错” 与 “市场波动”(如评估后房价突然上涨)。

三、民事责任承担:评估机构结果失真致委托人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如因评估价低致贷款少贷 20 万元,产生的额外借款利息)、间接损失(如因评估价高致抵押风险,金融机构追责损失),已收取的评估费需退还;方法错误 / 未勘查的,需重新评估(费用自行承担)并赔偿委托人延误损失(如贷款延迟的违约金);出具虚假报告的,需承担行政处罚,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金融机构坏账损失 50 万元);延迟出具报告的,需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评估费的 0.5%-1%);委托人隐瞒瑕疵的,自行承担 30%-50% 责任;拖欠费用的,需支付费用及逾期利息;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评估机构未核实资料,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评估机构承担 60% 责任,委托人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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