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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旅客与旅店经营者(如酒店、宾馆、民宿)之间,因旅店提供住宿、餐饮、安保等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住宿安全(如客房财物被盗、设施故障致伤)、服务标准(如卫生不达标、承诺设施缺失)、预订纠纷(如在线预订后到店无房)、费用争议(如乱收押金、隐性消费)、退房纠纷(如延迟退房额外收费争议)等问题,核心涉及 “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服务与约定匹配”,常见于客房财物被盗索赔、到店无房维权、卫生问题退费等场景(注:旅店需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 7-11 条(安全保障、赔偿义务)、《旅游法》第 55 条(旅游住宿服务标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12 条(旅客财物保管义务)。《消保法》第 18 条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12 条明确旅店需设旅客财物保管箱,对旅客寄存财物尽保管义务。

二、侵权行为认定:旅店未履行安保义务(如监控损坏致客房被盗、楼道无照明致旅客摔伤)、提供的客房卫生不达标(如床单有污渍、洗漱用品过期)、承诺设施缺失(如宣传 “带阳台” 实际无阳台、空调无法使用)、在线预订后无房(非不可抗力原因)、乱收费用(如强制收取 “消毒费”“服务费”)的,构成侵权;旅客故意损坏客房设施(如砸坏电视、涂鸦墙面)、拖欠房费(如退房时拒付费用)、超期退房且拒绝支付额外费用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住宿合同(或预订记录)、客房照片、监控录像、费用清单,区分 “旅店服务过错” 与 “旅客自身原因”(如旅客未寄存贵重物品致丢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旅店安保不当致旅客财物被盗的,需按财物实际价值赔偿(如手机价值 5000 元赔 5000 元),无法确定价值的按合理市场价格赔付;卫生不达标或设施缺失的,需退还部分房费(如按房费的 30%-50% 退还),并赔偿旅客合理损失(如因空调故障外住的费用);到店无房的,需赔偿旅客重新预订的差价(如原房费 300 元,新订房费 500 元,赔偿 200 元)及交通费用;乱收费用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保法》第 55 条承担三倍赔偿(如乱收 100 元,赔偿 300 元);旅客损坏设施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如电视维修费 800 元)或照价赔偿;拖欠房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房费的 10%-2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旅店未提醒寄存财物,旅客未寄存致丢失),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旅店承担 40% 责任,旅客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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