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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企业、个人)与财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公司、税务代理公司)之间,因财会机构提供审计、记账、税务申报、财务咨询等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服务过错(如审计报告错误、记账失误致税务处罚)、信息泄露(如泄露委托人财务数据)、服务延迟(如未按约定完成审计、逾期申报税务)、费用争议(如拖欠服务费、超额收费)、虚假服务(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问题,核心涉及 “财会服务专业性”“委托人财务信息安全”,常见于审计报告错误致损失、记账失误致罚款、服务费拖欠纠纷等场景(注:财会机构需具备《会计法》规定的资质)。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 36-40 条(财会机构资质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 21-23 条(审计报告真实性要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9 条(税务代理责任)。《会计法》第 39 条要求财会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法》第 21 条禁止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受托人履职过错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需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财会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如隐瞒委托人亏损情况)、记账失误致委托人被税务处罚(如漏报税种、报错税额)、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审计超期致委托人无法上市)、泄露委托人财务数据(如将营收数据告知竞争对手)、超额收费(如约定收费 1 万元实际收 2 万元)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财务事实(如提供虚假凭证、隐瞒收入)致服务失误、拖欠服务费(如审计完成后拒付费用)、要求财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财会服务合同、审计报告、记账凭证、税务处罚决定书、财务数据泄露证据,区分 “财会机构过错” 与 “委托人隐瞒信息”。

三、民事责任承担:财会机构审计报告错误或记账失误致委托人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如税务罚款 5 万元、上市延误损失 20 万元),已收取的服务费需退还;信息泄露的,需赔偿委托人商业损失(如客户流失损失 15 万元)并承担行政处罚;服务延迟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服务费的日 0.5%-1%),延误致损失的额外赔偿;超额收费的,需退还超额部分(如退还 1 万元);委托人隐瞒事实致损失的,自行承担 60% 以上责任,财会机构未尽核实义务的承担 40% 以下责任;要求出具虚假报告的,委托合同无效,委托人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会机构协助的连带赔偿;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财会机构未核实凭证,委托人提供瑕疵凭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财会机构承担 50% 责任,委托人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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