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与餐饮经营者(如餐厅、酒楼、快餐店)之间,因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食品安全(如食物中毒、食材变质)、服务质量(如食材不新鲜、拖延上菜)、收费争议(如宰客、隐性消费、餐具收费)、服务态度(如服务员辱骂消费者)、预订纠纷(如预订包间后无房)等问题,核心涉及 “食品安全保障”“服务与价格匹配”,常见于食物中毒索赔、宰客维权、餐具收费纠纷等场景(注:食品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 34-38 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第 148 条(十倍赔偿规则)、《消保法》第 10 条(公平交易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不足 1000 元按 1000 元算);《消保法》第 10 条禁止经营者强制交易、不合理收费。
二、侵权行为认定:餐饮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变质(如饭菜有异味、肉类过期)、致消费者食物中毒(如未煮熟的海鲜致腹泻)、食材不新鲜(如蔬菜发黄、水果腐烂)、拖延上菜(如约定 30 分钟上齐实际 1 小时未上)、宰客(如菜单标价模糊实际高价、海鲜称重作弊)、强制收取餐具费 / 茶位费(未提前告知)、预订包间后无房的,构成侵权;消费者故意浪费食物(如大量点餐未食用且拒绝打包)、损坏餐厅设施(如摔碎餐具、打翻餐桌)、拖欠餐费(如餐后拒付)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点餐记录、食品照片、医疗诊断(食物中毒)、费用清单,区分 “食品安全问题” 与 “消费者个人口味差异”(如觉得饭菜咸淡不符)。
三、民事责任承担:食品变质或致食物中毒的,需按《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承担十倍赔偿(如餐费 200 元,赔偿 2000 元),并赔偿医疗费(如腹泻就医费 500 元)、误工费;食材不新鲜或拖延上菜的,需退还部分餐费(如按餐费的 20%-40% 退还),或赠送优惠券补偿;宰客或强制收费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如餐具费 10 元),并按《消保法》承担三倍赔偿;预订无房的,需赔偿消费者重新就餐的差价(如原餐费 500 元,新餐费 800 元,赔偿 300 元)及交通费用;消费者浪费食物的,需按餐厅规定支付浪费费(如超量部分按原价收费);损坏设施的,需照价赔偿(如餐具费 50 元、餐桌维修费 3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餐厅未及时上菜,消费者辱骂服务员),按过错比例分担,如餐厅承担 60% 责任,消费者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