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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消费者与娱乐服务经营者(如 KTV、游乐园、电影院、健身房)之间,因娱乐企业提供娱乐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安全保障(如设备故障致伤、人群拥挤踩踏)、服务缩水(如承诺项目不开放、健身器材损坏未修)、预付费纠纷(如办卡后商家倒闭、限制消费)、收费争议(如隐性消费、高价售票)、服务态度(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等问题,核心涉及 “娱乐服务安全”“预付费权益保障”,常见于设备故障致伤索赔、预付费退费纠纷、服务缩水维权等场景(注:预付费纠纷需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消保法》第 7-11 条(安全保障、赔偿义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付卡办法》)第 16-22 条(预付费资金管理、退费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2-36 条(游乐园特种设备安全)。《消保法》第 18 条要求娱乐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预付卡办法》第 1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预付卡使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5 条要求游乐园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二、侵权行为认定:娱乐经营者设备故障致消费者受伤(如 KTV 包厢摔倒、游乐园过山车故障)、承诺项目不开放(如宣传 “水上乐园开放” 实际关闭)、预付费卡限制消费(如规定 “周末不可用” 未提前告知)、商家倒闭无法提供服务、隐性消费(如 KTV 强制购买酒水)的,构成侵权;消费者破坏娱乐设施(如砸坏 KTV 麦克风、涂鸦游乐园设施)、预付费卡到期未使用却要求退费、过度占用设备(如健身房私教超时占用器械)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服务合同(或预付费协议)、现场照片、医疗记录、预付费凭证,区分 “经营者服务过错” 与 “消费者不当使用”(如违规操作设备致伤)。

三、民事责任承担:设备故障致伤的,需赔偿医疗费(如骨折治疗费 1 万元)、护理费、误工费,构成伤残的支付残疾赔偿金;服务缩水的,需退还部分费用(如预付费 1000 元,未开放项目占 40%,退还 400 元),或延长服务期限;预付费商家倒闭的,需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如卡内余额 800 元,全额退还),资金监管的从监管资金中支付;隐性消费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保法》承担三倍赔偿;消费者破坏设施的,需照价赔偿(如麦克风维修费 300 元);预付费卡到期未使用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经营者需协助延期;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经营者未警示设备风险,消费者违规操作),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经营者承担 70% 责任,消费者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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