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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用户与有线电视运营商(如广电网络公司)之间,因运营商提供有线电视信号传输、节目点播等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信号问题(如频繁断信号、画质模糊)、服务失误(如未按约定安装、节目未授权)、收费争议(如乱扣费、到期未提醒自动续费)、退费纠纷(如暂停服务后拒退剩余费用)、隐私泄露(如泄露用户观看记录)等问题,核心涉及 “信号传输稳定性”“收费透明度”,常见于信号故障维权、乱扣费索赔、自动续费纠纷等场景(注: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信号传输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28-32 条(信号传输质量、服务标准)、《消保法》第 8 条(消费者知情权)、《电信条例》第 40 条(服务质量保障)。《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28 条要求运营商保障信号清晰、稳定,无中断;《消保法》第 8 条要求经营者明确告知收费标准、续费规则;《电信条例》第 40 条规定信号故障需及时修复(一般不超 48 小时)。

二、侵权行为认定:有线电视运营商信号频繁中断(非不可抗力原因)、画质模糊(如雪花屏、卡顿)、未按约定安装(如预约安装后逾期 7 天未上门)、节目未授权(如订购的付费频道无法观看)、乱扣费(如未开通业务却收费)、自动续费未提前告知(如到期后直接扣费)、泄露用户观看记录的,构成侵权;用户拖欠收视费(如逾期 3 个月未付)、私自改装有线电视线路(如蹭接信号)、损坏运营商设备(如机顶盒)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服务协议、缴费记录、信号故障报修记录、扣费凭证,区分 “运营商服务过错” 与 “用户设备问题”(如用户电视故障致画质差)。

三、民事责任承担:信号故障或画质问题的,需减免故障期间的收视费(如断信号 3 天,减免 3 天费用),延误修复的额外赔偿(如超 48 小时未修复,赔偿 50-100 元);未安装或节目未授权的,需限期整改,并退还对应期间的费用;乱扣费或自动续费未告知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保法》承担三倍赔偿(如乱扣 50 元,赔偿 150 元);泄露观看记录的,需赔偿用户信誉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 200-500 元);用户拖欠费用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欠费的 10%-20%);私自改装线路的,需承担罚款并恢复线路;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运营商未排查信号,用户未检查设备),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运营商承担 80% 责任,用户承担 2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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