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员(或监护人)与教育培训机构(如课外辅导班、职业培训学校、语言培训机构)之间,因培训机构提供教学服务产生的争议,涵盖教学质量(如师资不符、课程缩水)、退费纠纷(如退学不退费、拖延退费)、虚假宣传(如承诺 “包过”“包就业” 未兑现)、服务违约(如擅自停课、更换老师)、安全保障(如学员在校受伤)等问题,核心涉及 “教学服务专业性”“学员退费权益”,常见于虚假宣传维权、退费纠纷、教学质量索赔等场景(注: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消保法》的宣传与服务要求)。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法》)第 38-42 条(教学质量、退费规则)、《消保法》第 20 条(禁止虚假宣传)、《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 15-18 条(收费与退费)。《民办教育法》第 39 条要求培训机构保障教学质量,按约定提供课程;《消保法》第 20 条禁止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第 17 条规定退费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侵权行为认定: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如宣传 “名师授课” 实际为兼职老师、承诺 “考不过退费” 却拒退)、教学质量差(如课程内容与约定不符、老师频繁缺课)、课程缩水(如约定 60 课时实际仅上 40 课时)、擅自停课或更换老师(未提前告知)、退学后拖延退费(超 15 个工作日)、学员在校受伤(如设施故障致摔伤、管理不当致霸凌)的,构成侵权;学员旷课(如长期缺课)、拖欠学费(如缴费后拒付剩余费用)、损坏教学设施(如砸坏电脑、桌椅)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培训合同、课程表、缴费凭证、上课记录、受伤医疗记录,区分 “机构服务过错” 与 “学员自身原因”(如学员个人原因缺课)。
三、民事责任承担:虚假宣传的,需退还全部学费(如学费 2 万元,全额退还),并按《消保法》第 55 条承担三倍赔偿(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算);教学质量差或课程缩水的,需按未完成课程比例退还学费(如缺 20 课时,退还 1/3 学费),并赔偿学员额外支出(如重新报班的费用);擅自停课或换老师的,需赔偿学员损失(如交通费用、时间成本),或延长课程期限;拖延退费的,需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为退费金额的 0.5%-1%);学员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支付残疾赔偿金;学员旷课的,按协议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不退还对应课时费用;损坏设施的,需照价赔偿(如电脑维修费 2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机构未及时调整课程,学员未反馈问题),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机构承担 80% 责任,学员承担 2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