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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雇主(个人或家庭)与家政服务机构(如家政公司)或家政服务人员(如保洁员、育儿嫂、护工)之间,因提供家政服务(如日常保洁、婴幼儿照护、老人护理、膳食制作)产生的争议,涵盖服务质量(如保洁不彻底、护理不当)、人身财产安全(如服务人员偷窃财物、照护致老人 / 儿童受伤)、服务人员资质(如无健康证明、无护理技能)、费用争议(如拖欠服务费、额外加价)、合同解除(如临时辞退拒付违约金)等问题,核心涉及 “服务安全与质量”“雇主权益保障”,常见于护理不当致伤索赔、财物丢失责任划分、服务费纠纷等场景(注:家政公司需对服务人员资质尽审核义务)。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委托合同” 章、《家政服务提质扩容行动方案(2023 年)》(商务部等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11 条(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 509 条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家政服务机构需遵守《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对服务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健康体检及技能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 条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

二、侵权行为认定: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资质服务人员(如无健康证的育儿嫂、有盗窃前科的保洁员)、服务人员照护不当致雇主受伤(如护工喂饭呛咳致老人窒息、育儿嫂未看护致儿童摔伤)、偷窃雇主财物(如现金、首饰)、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保洁漏擦窗户、承诺制作三餐实际只做两餐)、额外加价(如临时要求增加 “加班费”“耗材费”)的,构成侵权;雇主隐瞒家庭特殊情况(如家中有传染病患者未告知、有烈性宠物未提醒)致服务人员受伤、拖欠服务费(如服务结束后拒付费用)、无理解除合同(如无理由辞退服务人员且拒付违约金)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如考勤表、服务清单)、医疗诊断(如受伤证明)、财物丢失证据(如监控录像),区分 “服务方过错” 与 “雇主自身原因”(如雇主未妥善存放贵重物品)。

三、民事责任承担: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资质人员或服务不当致雇主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如老人呛咳就医费 8000 元)、护理费、误工费(如雇主因照顾受伤家人误工损失),构成伤残的支付残疾赔偿金;服务人员偷窃财物的,家政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丢失价值 2 万元首饰,全额赔偿),并协助追回财物;未按约定服务的,需退还部分服务费(如服务未完成 50%,退还 50% 费用);额外加价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承担三倍赔偿(如加价 500 元,赔偿 1500 元);雇主隐瞒情况致服务人员受伤的,需赔偿医疗费(如服务人员被宠物咬伤治疗费 3000 元);拖欠服务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服务费的 10%-20%);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家政公司未培训服务人员,雇主未明确服务要求),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家政公司承担 60% 责任,雇主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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