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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委托人(个人或企业)与庆典服务机构(如婚庆公司、活动策划公司)之间,因提供庆典服务(如婚礼策划、开业庆典、生日派对、周年庆典)产生的争议,涵盖服务内容违约(如未按约定布置场地、摄影师 / 化妆师缺席)、服务效果不符(如场地布置与效果图差异大、视频剪辑粗糙)、流程延误(如婚礼仪式延迟、设备调试超时)、额外收费(如未告知的 “加急费”“道具租赁费”)、人身财产损失(如舞台坍塌致嘉宾受伤、贵重道具丢失)等问题,核心涉及 “服务与约定匹配”“庆典体验保障”,常见于婚礼服务失误索赔、开业庆典效果不符维权、额外收费纠纷等场景(注:涉及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相应赔偿)。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11 条(安全保障、赔偿义务)、《民法典》第 1183 条(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 577 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0 条禁止虚假宣传(如效果图与实际不符);庆典服务中因服务失误致委托人精神损害的(如婚礼核心环节缺失),适用《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规则。

二、侵权行为认定:庆典服务机构未按约定布置场地(如承诺鲜花拱门实际用仿真花、舞台尺寸缩水)、关键服务人员缺席(如婚礼摄影师未到致无影像记录)、服务效果严重不符(如视频剪辑错误频出、照片漏拍重要环节)、流程延误(如开业庆典延迟 2 小时开始致嘉宾离场)、额外收费(如合同未约定却收取 “灯光调试费”)、设备故障致人身伤害(如舞台支架断裂致嘉宾摔伤)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致服务延误、临时变更服务内容却拒绝增加费用、故意损坏庆典道具(如撕扯装饰鲜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庆典服务合同、效果图、现场照片 / 视频、服务清单、医疗记录,区分 “服务方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暴雨致户外庆典延迟)。

三、民事责任承担:服务内容违约或效果不符的,需退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如婚礼服务严重失误,退还 80% 服务费),并赔偿委托人损失(如重新制作视频的费用、因效果差的声誉损失);关键人员缺席或核心环节缺失致精神损害的(如婚礼无摄影记录),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 5000-20000 元);流程延误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按服务费的日 1%-2% 计算),赔偿委托人额外支出(如嘉宾餐费增加);额外收费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设备故障致伤的,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委托人违约的,需支付服务费的 20%-30% 作为违约金,损坏道具的需照价赔偿(如装饰鲜花赔偿 5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服务方未确认细节,委托人临时改方案),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服务方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承担 3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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