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农户、农业企业)与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如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科技公司、农资企业)之间,因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如种植技术指导、养殖疫病防治、农产品检测、农机操作培训)产生的争议,涵盖技术指导错误(如指导施肥不当致作物减产、疫病防治方案错误致牲畜死亡)、服务未完成(如未按约定提供检测报告、培训次数不足)、技术效果不符(如承诺增产 20% 实际未增产)、信息泄露(如泄露农产品检测数据致商业损失)、费用争议(如拖欠服务费、超额收费)等问题,核心涉及 “技术服务专业性”“农业生产保障”,常见于技术指导失误致减产索赔、检测报告延迟纠纷、服务费拖欠等场景(注:适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专项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11 条(农业技术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法》第 19 条要求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技术服务,第 22 条规定技术服务收费需合理;《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技术服务失误的赔偿;《农业法》第 11 条明确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服务质量。
二、侵权行为认定:农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指导错误(如指导水稻种植时误用农药致绝收、推荐的饲料配方致生猪腹泻死亡)、未按约定完成服务(如承诺提供 5 次疫病检测实际仅 2 次、培训课程缺课 30%)、技术效果严重不符(如承诺大棚蔬菜增产 20% 实际减产 10%)、泄露农产品检测数据(如将企业有机认证检测未通过的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超额收费(如约定检测费 500 元实际收 1500 元)的,构成侵权;委托人隐瞒生产实际情况(如未告知土壤盐碱化程度致指导偏差)、拖欠服务费(如技术服务完成后拒付费用)、未按技术指导操作致损失(如未按要求稀释农药致作物药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农业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指导记录(如施肥 / 用药清单)、减产 / 死亡鉴定报告(如农业部门出具的原因分析)、检测报告,区分 “技术服务过错” 与 “自然风险”(如干旱致作物减产)。
三、民事责任承担:技术指导错误致减产 / 死亡的,需赔偿委托人直接损失(如绝收作物价值 10 万元、死亡牲畜价值 5 万元)、重新生产的成本(如重新购买种苗 / 幼畜的费用),已收取的服务费需退还;服务未完成的,需按未完成比例退还服务费(如缺 3 次检测,退还 60% 检测费);技术效果不符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按服务费的 30%-50% 计算),赔偿预期收益损失(如未增产的收益差额 2 万元);信息泄露的,需赔偿委托人商业损失(如客户流失损失 8 万元);超额收费的,需退还超额部分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委托人隐瞒情况或未按指导操作的,自行承担 50% 以上损失;拖欠服务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服务方未实地勘查,委托人未反馈问题),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服务方承担 40% 责任,委托人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