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农户、农业合作社)与农机作业服务方(如农机手、农机服务公司)之间,因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如耕地、播种、插秧、收割、植保)产生的争议,涵盖作业质量(如耕地深浅不均、播种密度不符、收割遗漏率高)、作业延误(如未按农时完成作业致作物减产)、农机故障(如作业中农机损坏致停工)、费用争议(如拖欠作业费、额外加价)、人身财产损失(如农机作业时致作物损坏、误伤牲畜 / 人员)等问题,核心涉及 “作业质量与农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常见于作业质量差致减产索赔、农时延误纠纷、作业费拖欠等场景(注:农机需具备合法牌照及年检合格证明)。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15-17 条(农机资质与安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14 条要求农机作业服务符合质量标准,第 22 条规定服务收费需合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15 条要求农机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作业失误的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农机作业服务方作业质量不达标(如耕地深度仅达约定一半、小麦收割遗漏率超 10%)、未按农时完成作业(如水稻插秧错过最佳时期致减产)、农机故障未及时维修致停工(如收割中收割机故障停 2 天)、额外加价(如合同约定收割费 80 元 / 亩实际收 120 元 / 亩)、农机作业时致委托人财产损失(如碾压作物、误伤牲畜)或人员受伤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农机作业费(如作业完成后拒付费用)、未按约定提供作业条件(如地块未清理致农机损坏)、强行要求农机超负载作业(如要求收割机夜间连续作业超 12 小时)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农机作业服务合同、作业记录(如作业面积、时间)、作业质量鉴定(如农业部门或农机站出具的评估)、减产报告、医疗记录,区分 “服务方过错” 与 “自然条件”(如雨天致作业延误)。
三、民事责任承担:作业质量不达标致减产的,需赔偿委托人减产损失(如每亩减产 200 斤,10 亩共赔偿 2000 斤粮食价值),并退还部分作业费(如按作业费的 30%-50% 退还);未按农时作业的,需赔偿全部减产损失,全额退还作业费;农机故障致停工的,需赔偿停工期间的人工损失、作物倒伏损失(如小麦停工致倒伏);额外加价的,需退还超额费用(如每亩多收 40 元,100 亩退还 4000 元);致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需赔偿财产损失(如误伤牲畜价值 3000 元)、医疗费、误工费;委托人拖欠作业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作业费的 10%-20%);未提供作业条件致农机损坏的,需赔偿维修费用(如农机清理障碍物时损坏,维修费 5000 元);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服务方农机未检修,委托人地块未清理),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服务方承担 50% 责任,委托人承担 5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