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事业单位)与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因提供保安服务(如门卫值守、巡逻防范、秩序维护、财物看管)产生的争议,涵盖安保失职(如未阻止外来人员进入致财物被盗、巡逻不到位致设施损坏)、服务人员资质(如保安无从业资格证、有违法前科)、服务内容违约(如未按约定配备保安人数、擅离职守)、人身财产损失(如保安履职不当致他人受伤、丢失看管财物)、费用争议(如拖欠保安服务费、超额收费)等问题,核心涉及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委托人财产与人身安全”,常见于安保失职致被盗索赔、保安伤人责任划分、服务费拖欠等场景(注: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资质与履职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小区保安服务)、《民法典》第 1192 条(劳务派遣责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16 条要求保安具备从业资格,第 29 条明确保安履职范围(如不得殴打他人、不得拖延报警);《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公司需按约定提供安保服务(小区保安常属物业公司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的保安履职侵权的,适用《民法典》劳务派遣责任(公司承担赔偿后可向过错保安追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保安服务公司安保失职(如小区保安未登记外来人员致业主家被盗、企业保安未巡逻致仓库财物丢失)、派遣无资质保安(如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上岗)、未按约定配备保安(如约定 3 人值守实际仅 1 人)、保安擅离职守(如值班时离岗致秩序混乱)、保安履职不当致他人受伤(如暴力驱赶访客致伤)、丢失看管财物(如保安负责看管的设备丢失)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保安服务费(如逾期 3 个月未付)、未提供必要履职条件(如未配备监控设备、未划定巡逻路线)、要求保安从事违法活动(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保安服务合同、保安值班记录、巡逻日志、监控录像、医疗记录、财物丢失证据,区分 “安保方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地震致安保设施失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安保失职致财物被盗的,需赔偿委托人财产损失(如被盗设备价值 8 万元,全额赔偿),并退还对应期间的服务费(如被盗当月服务费全额退还);派遣无资质保安或未按约定配备的,需退还服务费的 20%-40%,并赔偿因服务不足致的损失(如秩序混乱的管理成本增加);保安履职不当致伤的,保安服务公司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支付残疾赔偿金,赔偿后可向过错保安追偿;丢失看管财物的,需按财物实际价值赔偿;拖欠服务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服务费的日 0.05%-0.1% 计算);委托人未提供履职条件的,需承担 30% 以下责任,要求从事违法活动的,需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服务方未培训保安,委托人未提供监控),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服务方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