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演出方(如文艺团体、演员个人、乐队)与主办方(如文化公司、场馆运营方)之间,因演出方提供营业性演出服务(如演唱会、话剧、音乐节、商业演出)产生的争议,涵盖演出内容违约(如主要演员缺席、演出时长不足、节目内容与约定不符)、档期延误(如未按约定时间开场 / 结束)、场地设备问题(如主办方提供的音响 / 灯光故障致演出中断)、费用争议(如拖欠演出费、额外索要出场费)、知识产权侵权(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 / 剧本)等问题,核心涉及 “演出服务履约”“观众体验与商业利益保障”,常见于演员临时缺席致演出取消、演出质量不达标索赔、演出费拖欠纠纷等场景(注:适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资质与内容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第 38-42 条(表演权与邻接权)。《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演出违约情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14 条要求演出方具备合法资质,第 25 条禁止演出含有违法内容;《著作权法》第 38 条明确演出方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二、侵权行为认定:演出方主要演员临时缺席(非不可抗力原因)、演出时长不足(如约定 90 分钟实际仅 60 分钟)、节目内容违规(如含低俗内容被监管部门叫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 / 剧本的,构成侵权;主办方提供的场地设备故障(如音响失灵、舞台坍塌)致演出中断、拖欠演出费(如演出结束后 30 天未付)、未按约定宣传(如未达到承诺的推广曝光量)、擅自变更演出档期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演出合同、节目单、演出记录(如视频 / 音频)、设备故障报告、费用支付凭证,区分 “演出方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地震致演出场馆损坏)。
三、民事责任承担:演出方违约的,需退还部分或全部演出费(如主要演员缺席,退还 80% 演出费),赔偿主办方损失(如观众退票损失、场地租赁损失);侵权使用作品的,需向著作权人支付赔偿金(如按作品使用费的 2-5 倍计算),并停止使用;主办方设备故障致演出中断的,需赔偿演出方误工费(如演员滞留期间的报酬)、观众退票损失,承担设备维修费用;拖欠演出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演出费的 15%-30%);未按约定宣传的,需赔偿演出方预期收益损失(如曝光不足致周边产品销量下降);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演出方未提前报备节目,主办方未检修设备),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演出方承担 40% 责任,主办方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