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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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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方(如个人、个体工商户)与接受劳务方(如企业、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方提供临时、专项劳务(如家政帮工、临时搬运、技术协助)产生的争议,涵盖劳务成果不达标(如搬运中损坏物品、技术协助未解决问题)、拖欠劳务费(如劳务完成后拒付报酬)、提供劳务时受伤(如搬运中摔倒、操作工具致伤)、劳务内容变更(如接受劳务方临时增加工作量却拒绝加费)等问题,核心涉及 “劳务成果质量”“劳务报酬支付”“劳务安全保障”,常见于劳务受伤责任划分、劳务费拖欠、劳务成果争议等场景(注:劳务合同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的从属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劳务合同” 相关规则(第 1192 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2 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509 条(全面履行义务)。《民法典》第 1192 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接受劳务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提供劳务方有过错的需赔偿;劳务成果争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履行规则。

二、侵权行为认定:提供劳务方劳务成果不达标(如装修帮工贴砖空鼓率超约定、搬运中摔坏贵重物品)、未按约定完成劳务(如约定 3 天完成搬运实际拖延 5 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接受劳务方财产损失(如违规操作工具致设备损坏)的,构成侵权;接受劳务方拖欠劳务费(如劳务完成后 1 个月未付)、未提供安全劳务条件(如未提供防护工具致搬运方受伤)、临时增加工作量却拒绝支付额外报酬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劳务合同(或口头约定记录)、劳务成果验收单、医疗记录(如受伤证明)、费用结算凭证,区分 “提供劳务方过错” 与 “接受劳务方过错”(如接受劳务方指挥不当致伤)。

三、民事责任承担:提供劳务方劳务成果不达标的,需承担维修 / 赔偿费用(如贴砖返工费 2000 元、摔坏物品赔偿 5000 元),未按约定完成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劳务费的 10%-20%);接受劳务方拖欠劳务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提供劳务方因劳务受伤的,接受劳务方有过错的(如未提供防护)需赔偿医疗费(如摔伤治疗费 8000 元)、误工费、护理费,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如接受劳务方承担 70% 责任);接受劳务方增加工作量拒付加费的,需按实际劳务量补足报酬(如增加 2 天工作量,补付 2 天劳务费);因第三人原因致劳务中断的(如场地被占用),接受劳务方需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已完成劳务的报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提供劳务方未检查工具,接受劳务方未提醒风险),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提供劳务方承担 30% 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 7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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