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展方(如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主办方(如展览公司、行业协会)之间,因参展方参加展览(如商品展销会、行业博览会、艺术展)产生的争议,涵盖展位提供不符(如展位位置 / 面积与约定不符、展位设施故障)、展览宣传不到位(如未达到承诺的观众数量、推广力度)、参展费用争议(如拖欠参展费、额外收取 “搭建费”“管理费”)、展品保管 / 损坏(如主办方保管不当致展品丢失 / 损坏)、展览取消 / 延期(如主办方无理由取消展览、延期未提前通知)等问题,核心涉及 “展览服务履约”“参展方商业利益保障”,常见于展位不符维权、展览取消索赔、参展费拖欠纠纷等场景(注: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专项规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服务合同” 章、《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第 3 号)、《民法典》第 897 条(保管合同相关规则,展品保管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 6 条要求主办方具备合法资质,第 10 条规定主办方需按约定提供展位及设施;《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适用于展览违约;展品保管适用《民法典》保管合同的过错责任规则(主办方保管展品需尽妥善义务)。
二、侵权行为认定:主办方提供的展位位置 / 面积不符(如约定 “主通道展位” 实际在角落、约定 30㎡实际仅 20㎡)、展位设施故障(如照明失灵、电源故障)、展览宣传不到位(如承诺 5 万人次观众实际仅 1 万人次)、无理由取消 / 延期展览(未提前 15 天通知)的,构成侵权;参展方拖欠参展费(如展览开始前未付尾款)、未按约定搭建展位(如违规搭建致安全隐患)、擅自转让展位(未获主办方同意)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展览合同、展位平面图、参展确认书、展览宣传资料、展品交接记录,区分 “主办方过错” 与 “不可抗力”(如疫情致展览延期)。
三、民事责任承担:主办方展位不符的,需更换符合约定的展位,赔偿参展方额外支出(如重新设计搭建费用);设施故障的,需承担维修费用,赔偿参展方因故障致的经营损失(如展品无法正常展示);宣传不到位的,需按观众差额比例减免参展费(如观众仅达 20%,减免 80% 费用);取消 / 延期展览的,需退还全部参展费(如参展费 5 万元,全额退还),赔偿参展方损失(如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参展方拖欠参展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参展费的 15%-25%);违规搭建或转让展位的,需承担罚款,赔偿主办方损失(如安全整改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主办方未确认展位细节,参展方未按时提交搭建方案),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主办方承担 60% 责任,参展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