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利人(受益人)与受损失人之间,因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如错误转账、拾得他人财物、合同无效后获款),受损失人请求返还产生的争议,涵盖给付型不当得利(如误将款项转给陌生人、重复付款)、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他人错误装修自己房屋)、善意得利(得利人不知无法律根据)与恶意得利(得利人明知无法律根据)等问题,核心涉及 “利益取得的合法性”“返还范围界定”,常见于错误转账追偿、拾得财物拒还、合同无效后款项返还纠纷等场景(注:不当得利需排除道德义务、债务清偿、自愿赠与等合法情形)。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不当得利” 章(第 985-988 条)。《民法典》第 985 条明确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人有权请求返还;第 986 条(善意得利返还)规定:得利人不知无法律根据,且利益已不存在的,无需返还;第 987 条(恶意得利返还)要求:得利人明知无法律根据,需返还全部利益及孳息,赔偿受损失人损失;第 988 条(第三人返还)允许:得利人将利益转给第三人的,受损失人可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二、侵权行为认定: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后,拒不返还(如收到错误转账 5 万元后拒退)、仅返还部分利益(如返还本金却截留利息)、恶意处分利益(如将拾得的电脑转卖他人)、明知无法律根据仍扩大利益(如使用他人错误转入的资金投资获利)的,构成侵权;受损失人因自身过错致利益转移(如因操作失误转账、将财物错放他人处),但得利人无过错的,不免除得利人返还义务(除非利益已不存在);需结合转账记录、财物交接证据、合同文件(如无效合同),区分 “不当得利” 与 “合法取得”(如基于有效合同收款、接受赠与)。
三、民事责任承担:善意得利人需返还现存利益(如错误转账 5 万元已用于消费 3 万元,仅返还剩余 2 万元);恶意得利人需返还全部利益(如 5 万元本金)及孳息(如按 LPR 计算的利息),赔偿受损失人因追索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交通费);处分拾得财物的,需按财物现值赔偿(如转卖电脑得 3000 元,需赔偿电脑原价 5000 元);利益转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需在受让范围内返还(如得利人将 2 万元转给子女,子女需返还 2 万元);受损失人因自身过错致损失的,需自行承担部分追索成本(如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受损失人错填账号,得利人拖延核实),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受损失人承担 30% 责任,得利人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