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者)与受益人(事务被管理者)之间,因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受益人利益受损而管理其事务(如救助走失的宠物、为出差邻居修缮漏雨房屋、代突发疾病者支付医疗费),后向受益人主张费用补偿、损害赔偿产生的争议,涵盖正当无因管理(管理行为有利于受益人)、不当无因管理(管理行为损害受益人利益)、紧急管理(如抢险救灾)等问题,核心涉及 “管理行为的正当性”“费用补偿范围”,常见于代付费用后受益人拒偿、管理不当致损失赔偿、紧急救助费用追偿纠纷等场景(注:无因管理需以 “为他人利益” 为目的,排除 “为自己利益” 或 “恶意管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无因管理” 章(第 979-984 条)。《民法典》第 979 条(正当无因管理)明确:管理人无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行为有利于受益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第 980 条(不当无因管理)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受益人或违反受益人真实意思,受益人可不支付费用,管理人致损需赔偿;第 981 条(紧急管理)要求:因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管理事务,即使违反受益人意思,受益人仍需支付必要费用;第 982 条(管理人义务)要求管理人及时通知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
二、侵权行为认定:受益人在管理人正当管理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必要费用(如管理人代付医疗费 2 万元后受益人拒偿)、拖延赔偿管理人损失(如管理人修缮房屋时摔伤,受益人逾期未赔)、否认管理事实(如否认管理人救助的宠物是自己所有)的,构成侵权;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当(如未经同意将受益人房屋高价装修、救助宠物时致其受伤)、为自己利益管理(如使用受益人车辆通勤)、未及时通知受益人(如未告知即代付大额费用)致受益人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管理行为证据(如缴费凭证、修缮记录、证人证言)、受益人意思表示(如是否明确拒绝管理),区分 “正当管理” 与 “不当管理”。
三、民事责任承担:受益人需偿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医疗费 2 万元、房屋修缮费 1.5 万元),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产生的损失(如摔伤治疗费 8000 元、误工费);紧急管理中,即使违反受益人意思,受益人仍需支付费用(如为抢救受益人财产支出的运费);管理人管理不当致损的,需赔偿受益人损失(如高价装修多支出的 5000 元、宠物受伤治疗费 3000 元);为自己利益管理的,无权请求费用补偿,需返还因管理获得的利益(如使用车辆产生的收益);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致受益人重复付费的,需返还重复部分(如受益人已自行缴费,管理人又代付的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管理人未核实费用必要性,受益人拖延确认),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管理人承担 20% 责任,受益人承担 8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