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为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而临时使用土地所订立的合同,在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临时用地的范围与期限合规性及违约责任,常见于临时用地未经审批、超范围或超期限使用土地、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租金或补偿款未按约定支付、因矿产开发造成土地毁损等场景,此类纠纷兼具土地管理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属性。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用地的审批与使用要求)、第三十条(土地复垦义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矿产勘查开采的审批与用地规范);《土地复垦条例》及实施办法中关于土地复垦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要求)、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土地流转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认定需审查临时用地是否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临时用地范围与期限需符合法定要求,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需重新审批,超范围、超期限使用的构成违约;土地复垦义务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定标准,审查承包人是否按复垦方案履行义务,复垦质量是否达标;租金或补偿款争议需审查约定标准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低于当地同类土地临时使用市场价格的情形。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无效责任为因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租金或补偿款应予返还;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违约方限期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缩减用地范围、按期支付租金或补偿款;赔偿损失责任为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土地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或未履行复垦义务导致土地毁损的,需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包括土地产出损失、复垦费用等;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原状责任为判令违约方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无法恢复的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