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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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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纠纷是指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后,因保理融资款发放、应收账款催收、追索权行使等事项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保理合同效力、追索权行使的条件与范围,常见于应收账款虚假或无效导致保理商无法实现债权、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应收账款、保理商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遭拒、双方对保理费用(如融资利息、手续费)承担存在分歧等场景,有追索权保理的核心特征是保理商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可向债权人追偿。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至第七百六十六条(保理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及追索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一条(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中关于保理业务的监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关于保理合同纠纷审理的裁判指引。

认定要点: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可转让,应收账款虚假(如虚构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追索权行使条件的认定需审查保理合同约定,一般为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足额支付,且保理商已履行催收义务,有追索权保理商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即可直接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范围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通常包括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保理手续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认定需审查是否已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不得对抗债务人,但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保理款项责任为债权人需按保理商行使追索权的要求,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约定款项;偿还应收账款责任为债务人需向保理商支付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保理商主张;赔偿损失责任为因应收账款虚假、无效或不可转让导致保理商损失的,债权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存在欺诈情形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应收账款,债权人配合保理商行使追索权;抵销责任为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到期债务的,可主张与应收账款抵销,抵销后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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