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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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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纠纷是指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后,因应收账款实现、保理费用承担、风险承担等事项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无追索权的适用范围、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风险承担主体,常见于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要求债权人承担责任遭拒、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对无追索权的例外情形(如应收账款虚假、债权人隐瞒重要信息)存在分歧等场景,无追索权保理的核心特征是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主要风险。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六条(保理合同的效力及无追索权保理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一条(应收账款转让规则);《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案例中关于无追索权保理风险承担的裁判规则。

认定要点:无追索权适用范围的认定需严格依据保理合同约定,一般限于因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如债务人破产、无支付能力等;无追索权的例外情形认定需审查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提供虚假应收账款、隐瞒债务人信用瑕疵或交易真实情况等,存在例外情形的,保理商可突破无追索权约定向债权人行使权利;应收账款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认定是纠纷审理的关键,虚假或违法的应收账款不适用无追索权约定;保理商已履行合理催收义务的认定,需审查其是否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及时向债务人催收,是否采取合理的催收措施。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应收账款责任为债务人需向保理商支付到期应收账款,包括本金、利息等;风险承担责任为因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由保理商自行承担损失,不得向债权人追索;赔偿损失责任为债权人存在过错(如提供虚假应收账款、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债务人限期支付应收账款,无法支付的按破产或清算程序处理;确认无追索权责任为法院依法确认保理商无权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相关损失由保理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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