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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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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纠纷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同一应收账款先后转让给多个保理商,导致多个保理商之间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债权实现顺序等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各保理合同的效力及优先受偿权的归属,常见于多个保理商均主张对同一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融资、债务人不知晓多重转让而向其中一个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等场景,此类纠纷的处理需遵循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性规则。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多重保理的优先顺序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一条(应收账款转让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多重转让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各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分别审查,只要符合保理合同生效要件(如应收账款真实可转让、意思表示真实等),均应认定为有效;优先受偿权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即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且未通知的按保理融资款或服务报酬比例受偿;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认定需审查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务人已支付应收账款的认定,若债务人在不知晓多重转让的情况下向其中一个保理商支付,该支付行为对其他保理商有效,其他保理商只能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优先受偿责任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理商可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包括本金、利息、保理费用等;赔偿损失责任为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导致多个保理商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存在欺诈情形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返还财产责任为债务人误向非优先受偿权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该保理商需将收到的款项返还给优先受偿权保理商;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债务人向优先受偿权保理商支付剩余应收账款;过错责任为各保理商若存在过错(如未及时办理登记或通知)导致自身损失的,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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