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矿山井巷、采掘、通风、排水、供电等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工程质量与工期是否符合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及违约责任,常见于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承包人无矿山建设资质、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等场景,此类纠纷对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影响,需严格遵循矿山建设相关规范。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规定、效力、履行及责任);《建筑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招投标要求);《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矿山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工程合同效力、质量、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是否具备矿山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无资质或未招投标的合同一般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工程质量的认定需依据矿山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需经专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评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责任,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的认定需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签证单等证据,约定固定价的按固定价结算,约定可调价的按约定调整,存在工程变更的需审查变更手续是否合规;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需区分是发包人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拖欠工程进度款)还是承包人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当、质量问题返工),按过错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工程价款责任为发包人需按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的需承担利息损失;工程修复责任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限期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为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人资金占用损失,或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生产经营损失的,需按实际损失赔偿;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如承包人长期停工、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发包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连带责任为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挂靠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验收责任为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