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电力、供水、供气、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工程价款结算及安全保障义务,常见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故障、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等场景,此类工程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更为严格。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规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的通用规定;《电力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单行法及行业标准中关于电、水、气、热力工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合同无效;工程质量的认定需依据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如电力工程需符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供水工程需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质量不合格的需承担修复责任;工程价款结算的认定需审查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按财政评审结果结算;安全施工义务的认定需审查承包人是否采取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否保障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及安全。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工程价款责任为发包人需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的承担利息损失;工程修复责任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需限期修复,修复费用自行承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工程价款;赔偿损失责任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第三人损失的,如供电故障造成企业停产损失、供水管道破裂造成财产毁损的,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调试,确保工程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安全保障责任为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造成安全事故的,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保修责任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需免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