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之间就提供养老服务(如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精神慰藉等)所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养老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服务费用支付及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常见于养老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虐待或疏于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或监护人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因老年人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责任争议等场景,此类纠纷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需兼顾合同约定与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养老服务消费公益保护的情形)。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若不合理限制老年人权利、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无效;服务质量的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需审查养老机构是否配备合格的服务人员、设施设备,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对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费用争议的认定需审查服务费用的约定是否明确,养老机构是否存在乱收费、强制消费等情形。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或采取补救措施提升服务质量;赔偿损失责任为养老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年人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支付服务费用责任为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需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如养老机构存在虐待老年人行为),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责任为养老机构存在过错侵害老年人人格权益的,需向老年人或其监护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