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咨询、污染治理技术服务、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服务等环境资源相关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及行业标准、服务费用支付,常见于服务提供方未按约定完成监测或评估任务、出具的报告不真实或不符合规范、未提供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委托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等场景,此类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服务质量认定需依赖专业技术判断。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八百七十八条至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相关法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行业监管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监测资质),无资质提供需许可的环境资源服务的,合同无效;服务质量的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如环境监测需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服务成果存在虚假或重大瑕疵的,应认定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服务成果交付的认定需审查服务提供方是否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服务成果(如监测报告、评估报告、技术方案);服务费用的认定需审查费用约定是否明确,是否与服务内容、质量相匹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服务提供方限期完成未履行的服务任务,或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服务成果;赔偿损失责任为服务提供方因服务成果虚假、重大瑕疵或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如环保审批未通过、被环保部门处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服务费用责任为委托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需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请求法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