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
无书面合同时,可凭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合同关系(需结合交易习惯、聊天记录等佐证)。
预约合同(如认购书、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买受人可主张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若标的物可交付且合同目的未落空,法院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卖方交付货物)。
解除合同:
卖方延迟交货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货物质量严重不符约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买方逾期付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如运输费、检测费、因违约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如买方因卖方违约未能转售货物的预期利润(需符合 “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
违约金调整:
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 30%),法院可酌情减少;过低的,可根据实际损失增加。
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
需运输的标的物,货交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检验期限:
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需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未约定的,需在合理期限内(最长 2 年)提出,否则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普通动产: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均未受领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
均未受领且未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
均未受领的,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优先;
均未受领且未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案例 1:买方支付 30% 预付款后,卖方以涨价为由拒绝交货。法院判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定价格交付货物,并赔偿买方因延迟交货产生的仓储费。
案例 2: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隐蔽质量问题,买方在使用半年后才发现。因已超过 “合理检验期限”,法院驳回买方索赔请求。
案例 3:卖方将同一批货物先后卖给三个买方,其中第二买方已支付全款但未提货。法院判决货物所有权归先行受领交付的第一买方,卖方需向第二、第三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证据:合同原件、送货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检验报告等;
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证明交易事实;
主张对方违约的一方需提供违约证据(如延迟交货的物流记录、质量不符的检测报告)。
《民法典》:第 577 条(违约责任)、第 585 条(违约金调整)、第 604 条(风险转移)、第 621 条(检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合同成立认定)、第 9 条(多重买卖合同处理)、第 18 条(逾期付款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