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577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 610 条: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调整(通常以损失的 30% 为限)。
继续履行合同:若买方未支付货款,法院可能判决买方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按 LPR 计算)。
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若卖方延迟交货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差价损失、运输费用等。
退货退款:若货物质量严重不符约定,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返还货款及承担检测费、运费。
违约金调整: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的 50%,但实际损失仅为 10%,法院可能将违约金降至 13%(损失的 1.3 倍)。
买方需证明:已支付货款、卖方违约事实(如延迟交货、货物质量问题)。
卖方需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提供物流签收单、质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