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 年内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此限,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 1 年内提出)。
管辖法院:优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材料清单:
书面《仲裁申请书》(需载明双方身份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
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如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欠薪凭证)。
提交申请:通过线上平台(如当地人社局官网)或线下窗口提交材料。
审查期限:仲裁委员会在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执照等,需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庭组成:
简易程序:由 1 名仲裁员独任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标的额小的案件);
普通程序:由 3 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设首席仲裁员)。
庭审流程:
举证质证:双方提交证据,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辩论(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未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辩论陈述: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最后陈述:双方作总结发言。
裁决期限:
简易程序:45 日内结案,可延长 15 日;
普通程序:60 日内结案,可延长 30 日。
裁决结果:
支持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出具《裁决书》;
驳回请求,书面说明理由。
生效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15 日内未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2 年,自履行期届满起算);
法院可采取查封、冻结、拍卖财产等措施,甚至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起诉权利: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在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仅在特定情形下(如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可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