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人因动产或不动产存在质量瑕疵(如购买的家电故障、定制的家具尺寸不符),请求义务人对标的物进行修理、重新制作或更换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围绕 “瑕疵是否存在”“义务人的履行责任” 展开,常见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关系,也可适用于物权保护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与物权编的交叉规定:《民法典》第 582 条(违约责任)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 510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 239 条(物权保护)规定,修理、重作、更换可作为物权保护方式,适用于物权标的物因他人过错产生瑕疵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81 条(承揽合同)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 “合同关系” 与 “物权保护” 场景,审查 “瑕疵事实”“履行约定”:首先,合同关系中(如买卖、承揽),需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且不符合约定,如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家电性能不达标)、定制合同(证明家具尺寸与约定不符),若瑕疵由权利人使用不当导致(如家电因进水损坏),义务人无履行责任。其次,物权保护场景中,需证明瑕疵由他人过错导致(如承租人损坏出租房屋的地板、保管人损坏保管的字画),权利人需提供过错证据(如承租人的损坏承认书、监控录像),自然损耗(如房屋墙面正常老化)不适用此类纠纷。最后,需优先按约定履行,如合同约定 “瑕疵由卖方免费修理两次,仍无法使用则更换”,需先执行约定;无约定的,按 “修理优先、重作 / 更换补充” 原则,即能修理的优先修理,无法修理(如核心部件损坏)或修理成本过高的,可要求重作或更换。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按约履行、弥补瑕疵” 为核心,具体方式包括:修理需保证标的物恢复正常功能,如修理故障的冰箱需达到制冷标准、修复损坏的地板需与原材质一致,修理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如卖方承担家电的维修费及运费);重作适用于定制标的物(如尺寸错误的衣柜),需按约定标准重新制作,原瑕疵标的物由义务人收回;更换需提供同型号、同质量的新标的物(如更换故障的手机),旧标的物需返还义务人。若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由义务人承担(如自行修理家电花费 500 元,可要求卖方赔偿);若因瑕疵导致权利人损失(如修理期间无法使用家电产生的租赁费),可额外主张赔偿。例如,某消费者购买的洗衣机使用 1 个月后故障,售后拒绝修理,法院判决品牌方 10 日内免费修理,若修理后仍无法使用则更换新机,并赔偿消费者因维修期间租用洗衣机的费用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