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物权纠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或未平等保障其成员待遇而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成员资格认定”“权益侵害事实” 展开,常见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发放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265 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69 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成员资格”“侵害行为”“因果关系” 三大核心:首先,成员资格认定需结合户籍、实际居住、履行成员义务等综合判断,如户口在本村且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参与集体组织活动的,应认定为成员;因婚嫁、升学暂时迁出户口但未丧失成员本质特征的,一般不剥夺资格。其次,需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如集体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排除特定成员、擅自收回成员承包地、截留集体福利分配等,需提供分配方案、通知、转账记录等证据。最后,需确认侵害行为与权益受损的直接关联,如成员因被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外导致财产损失,或因承包地被收回无法正常经营产生收益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恢复权益、赔偿损失” 为核心:确认成员资格的,需责令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其平等享有分配权、承包权等,如补发土地补偿款差额(如应分 10 万元仅分 5 万元,需补足 5 万元)、恢复土地承包关系;撤销侵害权益的决定,如撤销排除成员分配资格的村民会议决议;赔偿损失,如因收回承包地导致的农作物收益损失、因延迟分配补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例如,某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以 “外嫁女已迁出户口” 为由拒绝分配,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外嫁女仍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村委会 10 日内支付补偿款 12 万元,并赔偿延迟分配期间的利息损失 3000 元。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