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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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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因车位的权属确认、使用、租赁、转让等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车位权属归属”“使用规则合法性” 展开,常见于专有车位被占、共有车位分配、车位尺寸与使用冲突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司法实践规则:《民法典》第 275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 276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民法典》第 288 条(相邻关系原则)、第 236 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常作为车位使用冲突的裁判依据。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车位类型审查 “权属与使用”:首先,明确车位类型及权属,规划内专有车位(有独立产权登记)归购买或受赠的业主所有;规划内人防车位(由人防部门管理)不得出售,仅可出租给业主;占用共有道路 / 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方式。其次,判断使用行为合法性,专有车位业主需按车位规划尺寸停放车辆,不得超出范围妨害相邻车位使用;共有车位使用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固定由个别业主占用;建设单位不得将规划车位出售给非业主。最后,区分侵权情形,如无权占用他人专有车位、超出车位范围停放车辆、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共有车位等。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需结合车位类型与侵权情形确定:专有车位被占的,侵权人需立即挪车(排除妨害),赔偿权利人无法使用期间的损失(如临时停车费);超出车位范围停放的,需按规划尺寸调整停放方式,造成相邻车辆刮擦的需赔偿维修费;共有车位被擅自出租的,物业公司需返还租金收益给业主共有;建设单位违规出售车位的,需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例如,微型车位业主停放中大型车辆超出划线范围,导致相邻车位业主停车困难并多次刮擦,法院判决其不得超出 4 米 ×2 米的规划尺寸停放车辆,并赔偿相邻业主维修费 1500 元;又如,业主因车位被占冲动砸车,需赔偿对方车损的合理部分,被占车位损失也可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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