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或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决定程序合法性”“实体权益侵害性” 及 “权利行使期限” 展开,是业主维护共同管理权与个体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280 条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若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受侵害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明确,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物业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需经专有部分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程序违法可成为撤销事由。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期限审查 — 程序审查 — 实体审查” 三步递进判断:首先,审查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业主委员会需举证证明已通过公告栏张贴、微信通知等合理方式告知决定,法院据此认定起算时间,超一年起诉的直接驳回诉请。其次,审查程序合法性,重点核查业主大会召开通知是否提前 15 日送达、表决人数与面积是否达标、投票过程是否存在伪造签名等情形,如未达到法定表决比例的维修资金使用决定可撤销。最后,审查实体权益是否受损,如决定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处分共有部分未保留业主收益、限制特定业主使用权等,需结合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侵害事实。需注意,业主不得直接请求撤销物业服务合同,应转而主张撤销合同依据的业主大会决议。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撤销决定、弥补影响” 为核心:决定尚未实施的,判决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已实施且产生物理性改变的(如基于决议改造共有绿地),可一并判决恢复原状,履行不能的则判令赔偿损失;涉及物业公司的,可同时确认依据违规决议订立的物业合同相关条款无效。若业主撤销权成立,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并按法院要求重新组织表决。例如,某业委会未提前通知业主即召开大会通过物业费涨价决议,业主在得知决议后 6 个月起诉,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决议,物业公司需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共计 23 万元;另一案例中,业主在决议公告 15 个月后起诉,因超除斥期间被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