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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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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业主大会、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提供、隐瞒与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的资料,请求保障其查阅、复制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知情权范围”“义务主体责任” 展开,是业主监督集体事务、维护共有权益的前提性纠纷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278 条规定,业主有权知晓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明确,业主可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物业管理条例》第 6 条进一步规定,业主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知情权边界”“义务主体”“举证责任” 三大核心:首先,明确知情权范围具有法定性,业主可查阅的是与共有权益直接相关的资料,如共有收益明细、维修资金流水、车位处分合同等,但无权要求查阅其他业主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次,区分义务主体,业委会负有提供业主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的义务,物业公司需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共有部分收益及支出明细。最后,分配举证责任,业主需证明已提出书面查阅请求且被拒绝,义务主体需举证证明已依法公示相关资料,或资料不存在的合理理由(如历史记录因法定年限销毁)。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履行公示义务、提供查阅便利” 为核心:义务主体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提供资料供业主查阅、复制,如物业公司需公示电梯广告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支台账,业委会需提供维修资金使用的业主表决票存根;拒绝履行的,法院可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按日 50 元至 100 元标准计算。若因隐瞒资料导致业主共有收益受损,业主可另行主张赔偿,如物业公司隐瞒车库租金收入 12 万元,业主在行使知情权后可起诉要求返还该收益。例如,某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查阅近 3 年共有收益明细,物业公司以 “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法院判决物业公司 7 日内提供收益台账供业主查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50 元;若物业公司篡改收益记录,还需赔偿业主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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