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因埋藏于土地、建筑物等载体中,长期脱离占有且权利人不明的动产(即埋藏物)被他人发现并占有,请求占有人返还该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埋藏物认定”“权利归属确认”“返还义务边界” 展开,需平衡发现人权益与原权利人物权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关于埋藏物的参照适用规则:《民法典》第 319 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遗失物相关条款,具体适用《民法典》第 314 条(返还与送交义务)、第 316 条(保管义务与赔偿责任)、第 312 条(权利人追回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5 条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或侵占,即文物类埋藏物适用特别规定。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埋藏物定性 — 权利归属 — 占有合法性” 三步审查:首先,认定是否构成埋藏物,需满足 “动产”“长期埋藏于土地或建筑物等载体中”“埋藏时权利人不明” 三大要件,如老宅地下挖出的古钱币、工地施工发现的古代器物,临时埋藏(如埋于院中待日后取用)且权利人明确的物品不构成此类埋藏物。其次,确认权利归属,若能证明权利人(如提供家族传承记录、物品购买凭证),则归权利人所有;无法确定权利人且不属于文物的,归国家所有;属于文物的,直接归国家所有,发现人不得主张所有权。最后,审查占有合法性,发现人应将埋藏物送交公安、文物等有关部门,擅自占有或转卖的构成无权占有;有关部门收到埋藏物后,需发布招领公告(一般不少于 6 个月),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返还原物为原则,特殊情形除外”:能确定权利人的,占有人需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埋藏物,如发现人返还老宅地下属于某家族的祖传银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埋藏物损坏的,需赔偿修复费用,如发现人擅自拆解埋藏的古董花瓶导致破损,需赔偿鉴定修复费 3 万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类埋藏物,占有人需立即移交文物部门,拒不移交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移交文物的发现人可获得适当奖励(如文物部门发放的奖金)。例如,某村民在自家宅基地挖出清代瓷器,经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法院判决村民将瓷器移交当地文物局,文物局按规定向村民发放奖励金 5000 元;若村民擅自将瓷器出售给他人,需承担返还责任,无法返还的需按文物评估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