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业主、承租人)因行使物权时相互产生的便利或限制关系(如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等)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相邻权行使边界”“容忍义务范围” 展开,旨在平衡相邻各方的物权权益,维护不动产利用秩序。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相邻关系专章规定:《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 289 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具体相邻关系类型包括:通行权(第 291 条)、通风采光权(第 293 条)、排水权(第 296 条)、环境保护权(第 294 条,如防止噪音、污染)、管线铺设权(第 292 条)等,明确相邻一方应当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相邻关系成立”“权利行使合理性”“容忍义务限度” 三大核心:首先,确认相邻关系成立,需满足 “不动产相互毗邻”(如前后楼栋、左右邻居)、“争议与物权行使直接相关”(如通行、采光影响物权使用),非毗邻不动产或无关物权行使的争议(如邻里琐事争吵)不构成此类纠纷。其次,判断权利行使是否合理,相邻方行使权利需遵循 “必要限度”,如通行需选择对相邻方影响最小的路线,搭建建筑物需符合国家采光标准(如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超出必要限度的构成侵权,如搭建违建遮挡邻居全部采光。最后,界定容忍义务范围,相邻方需容忍合理范围内的轻微影响,如正常装修产生的短期噪音、合理范围内的管线铺设占用土地,超出合理范围(如长期高分贝噪音、管线铺设破坏房屋结构)无需容忍。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为核心:超出合理限度行使权利的,需立即停止侵害,如拆除遮挡采光的违建、停止夜间施工噪音;造成相邻方不便的,需排除妨害,如拓宽狭窄的通行通道、修复堵塞的排水管道;导致财产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如因排水不畅导致邻居房屋墙体受潮发霉,需赔偿维修费 5000 元;因采光权被侵害导致房屋贬值的,需赔偿贬值损失(按评估价计算)。相邻方需履行必要的便利义务,如为邻居通行提供临时通道、允许管线从自家土地铺设(可要求适当补偿),拒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例如,某业主在自家阳台搭建封闭阳光房,导致楼下邻居采光时间从 4 小时降至 1 小时(低于国家标准),法院判决业主拆除阳光房,恢复邻居正常采光;若已导致邻居房屋内饰因采光不足发霉,业主还需赔偿装修修复费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