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权行使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通行必要性认定”“便利提供边界”“通行路径合理性” 展开,常见于农村宅基地通道占用、城市小区公共区域通行限制等场景,需平衡权利人通行需求与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通行权专门条款及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291 条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 288 条要求相邻各方遵循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原则处理争议。同时,《民法典》第 132 条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即通行权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通行必要性 — 路径合理性 — 权利滥用排除” 三步审查:首先,认定通行是否具有 “必要性”,需满足 “无其他替代路径” 或 “替代路径显著不便”,如唯一通道被封堵导致无法正常出行,但若存在路程相当、条件适宜的其他通道(如硬化便民道),则不构成 “必须利用”。其次,判断通行路径是否合理,需选择对不动产所有人影响最小的路线,如从地块边缘通行而非穿越核心区域,不得擅自拓宽通道或损坏他人设施。最后,排除权利滥用情形,不得以 “通行便利” 为由侵占他人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要求拆除他人为安全防护设置的合理设施(如为保护幼童设置的围墙)。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保障必要通行、避免过度妨害” 为核心:需提供通行便利的一方,应拆除不合理的通行障碍,如拆除封堵公共通道的铁门、清除占用通道的杂物;因设置障碍导致通行人损失的,需赔偿实际费用(如绕行产生的运输成本增加)。通行方超出必要范围的,需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因拓宽通道损毁他人农作物,需赔偿产量损失 2 万元。例如,某村民因邻居在唯一通道设置围墙导致无法运输农具,法院判决邻居拆除围墙一段供其通行;若该村民另有便民道可通行却坚持从邻居地坝穿行,法院则驳回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