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管线铺设等利用对方土地或建筑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利用必要性”“补偿标准”“损害避免” 展开,涵盖施工临时占用、管线穿越、建筑物共用部分利用等场景,旨在协调不动产利用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关系。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土地与建筑物利用条款:《民法典》第 292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电线、电缆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 296 条明确,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需赔偿。同时,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明确利用范围与补偿方式,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利用目的合法性 — 程序合理性 — 损害最小化” 三大核心:首先,确认利用目的合法且必要,如房屋修缮需临时堆放材料、铺设暖气管道需穿越邻居庭院,非必要用途(如为扩大自家院落临时占用邻居土地)不得要求提供便利。其次,审查利用程序是否合理,利用前应主动与相邻方协商,明确利用范围、期限及补偿方案;紧急情况下未提前协商的,需在事后及时补正并说明情况。最后,判断是否采取损害最小化措施,如管线铺设应选择地下浅层而非破坏建筑物地基,临时占用应限定最小面积。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遵循 “提供便利、合理补偿、修复损害” 原则:相邻方需按约定或法定范围提供利用便利,拒不配合导致对方工期延误的,需赔偿误工损失;利用方应支付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市场价(如临时占用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 50 元计算)。因利用行为造成损坏的,需及时修复并赔偿,如铺设管线时损毁邻居围墙,需承担修复费 3000 元;若因施工导致相邻房屋墙体开裂,需赔偿加固费及贬值损失。例如,某业主因安装燃气管道需穿越楼下邻居阳台,与邻居协商约定支付 2000 元补偿并限定 3 天施工期,法院支持该合理利用方案;若业主未经同意擅自钻孔,需赔偿邻居装修修复费及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