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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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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通风权受侵害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通风妨碍认定”“容忍限度”“排除方式” 展开,常见于建筑物遮挡、堆放障碍物、安装设备阻挡气流等场景,需结合建筑规范与生活常理判断权利边界。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通风权专门条款及基本原则:《民法典》第 293 条将通风权与采光、日照权并列保护,明确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第 288 条的 “公平合理原则” 与第 296 条的 “避免损害义务” 同样适用于通风纠纷。此外,《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对建筑物间距、通风开口面积等有具体要求,可作为认定依据。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从 “妨碍行为客观性 — 通风影响程度 — 容忍义务范围” 展开审查:首先,确认存在客观妨碍行为,如搭建违章建筑遮挡邻居窗户、在通风巷道堆放杂物堵塞气流,自然地形导致的通风不畅不构成侵权。其次,判断通风影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需结合季节、时段综合判断,如夏季持续遮挡导致室内闷热无法居住,或常年阻挡主导风向导致室内潮湿霉变,即构成实质妨碍;短期、轻微的通风影响(如临时堆放物品遮挡 1 周)属于容忍范围。最后,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故意搭建障碍物阻挡通风的,从严认定侵权;因合理建设导致轻微影响的,可减轻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为主要方式:行为人需拆除妨碍通风的建筑物或障碍物,如拆除遮挡窗户的违建阳光房、清理堵塞通风巷道的杂物;无法拆除的(如合法建筑但影响通风),需采取补救措施(如安装强制通风设备)。因通风受阻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如室内物品霉变的维修费、因闷热导致的空调电费增加等。例如,某业主在自家露台搭建封闭玻璃房,导致楼下邻居客厅通风量减少 60%,法院判决其拆除玻璃房北侧部分以恢复通风;若已导致邻居家具受潮发霉,还需赔偿修复费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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