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采光、日照权受侵害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日照标准符合性”“遮挡行为合法性”“损失计算” 展开,多发生于新建建筑物遮挡原有建筑、搭建构筑物阻挡阳光等场景,是城市规划与物权保护交叉的典型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采光权专门条款及配套标准:《民法典》第 293 条明确禁止建造建筑物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了不同建筑气候区的日照标准(如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冬至日不低于 1 小时),是认定妨碍的关键依据。此外,《民法典》第 289 条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当地习惯,如农村地区对院落采光的传统要求。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日照标准审查 — 遮挡行为性质 — 因果关系确认” 三步进行:首先,依据国家标准判断日照是否达标,通过专业测绘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长,低于国家标准的即构成实质妨碍;老旧建筑虽原日照不足,但新建建筑导致其进一步恶化的,仍需承担责任。其次,区分遮挡行为的合法性,合法规划建设的建筑物需按规定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则需无条件排除妨碍。最后,确认遮挡与日照不足的因果关系,排除自然遮挡、自身建筑结构缺陷等其他因素。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区分 “合法遮挡” 与 “违法遮挡”:违法遮挡(如违建楼层)需立即拆除遮挡部分,恢复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如某开发商违规加建 2 层楼房遮挡邻楼日照,法院判决拆除加建部分;合法规划但造成遮挡的,需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贬值损失、采光权溢价等因素(如每减少 1 小时日照按房屋价值的 5% 计算)。因日照不足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农作物减产、室内照明电费增加),需另行赔偿。例如,某小区新建楼栋导致原有住户冬至日日照从 3 小时降至 0.5 小时,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住户支付每户 8 万元补偿;若新建楼栋属违章建筑,则判决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