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排放有害物质侵害他人权益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污染行为认定”“排放标准符合性”“损害赔偿范围” 展开,涵盖噪声、废气、污水、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多种形态,是物权保护与环境保护的交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不可量物侵害条款及环保法规:《民法典》第 294 条禁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居民区内昼间噪声不超过 55 分贝、夜间不超过 45 分贝。此外,《民法典》第 995 条规定,污染侵害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结合 “排放行为违法性 — 损害后果真实性 — 因果关系关联性” 审查:首先,确认排放行为违反国家标准或超出合理范围,如空调外机噪音超标、夜间施工产生高分贝声响,符合标准的轻微排放(如正常炒菜油烟)属于容忍范围。其次,核实存在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如农作物枯萎、家具腐蚀)与人身权益损害(如睡眠障碍、呼吸道疾病),需提供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最后,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排除其他污染源干扰。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为核心:排放方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如拆除超标噪音的空调外机、关闭夜间排污的作坊;采取降噪、净化等补救措施,如安装隔音设备、污水处理装置。造成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污染导致鱼塘鱼死亡,按市场价赔偿 2 万元);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长期污染导致房屋贬值的,需赔偿贬值损失。例如,某商户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距邻居卧室 1 米处,运行噪音达 65 分贝,法院判决其移除外机并赔偿邻居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若排放行为构成犯罪(如倾倒有毒废物),还需追究刑事责任。